(2015)永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