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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756号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劲戈,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兵。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山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3元,减半收取2261.5元,由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