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志春诉么翠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春,么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春,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楼19-1-203。被执行人么翠明,男,196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董各庄三村。本院在执行张志春诉么翠明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6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