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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覃文李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36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文李。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文李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文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16时至17时,被告人覃文李伙同“阿树”驾驶二轮摩托车先后在天津市北辰区瑞顺市场门口附近,抢夺被害人付××黄金项链一条;在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附近,抢夺被害人季××黄金项链一条;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第一小学附近,抢夺被害人易××黄金项链一条。2015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覃文李伙同“阿树”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天津市北辰区宜洁路,抢夺被害人刘××黄金项链一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文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被告人覃文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未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第一小学附近抢夺过黄金项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文李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预谋抢夺后,从广西驾车至天津,中途在保定购买黑色二轮摩托车一辆以备抢夺用。2015年5月27日16时至17时,被告人覃文李伙同他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先后在天津市北辰区瑞顺市场门口附近,抢夺被害人付××黄金项链一条(重约70克,经鉴定价值19600元)。在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附近,抢夺被害人季××黄金项链一条(重38.69克,经鉴定价值10833元)。2015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覃文李伙同他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天津市北辰区宜洁路,抢夺被害人刘××黄金项链一条(约重99克,经鉴定价值27720元)。综上,覃文李伙同他人实施抢夺3次,涉案价值58153元。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覃文李在广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再查,被告人覃文李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纳),于200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被告人覃文李供述,证实2015年5月下旬,其答应“阿树”去天津找钱的提议,“阿树”让朋友租一辆银白色福特轿车,其与“阿树”走高速从广西柳州前往天津。到保定后二人去市场花1800元买了一辆前面有个圆灯,没有后箱,无牌照的黑色摩托车。阿树开车,其骑摩托车紧随其后。下午两三点时到了天津,“阿树”把汽车停在路边,周边是树林。抢项链时,其头带黑色的头盔,头盔上有不规则前额条纹,上身穿一件浅灰色有小格的长袖衬衣,下身穿一条黑色裤子,白鞋。“阿树”头戴黑色帽子,有猫眼,上身穿白色长袖衣服,下身穿深色裤子。其负责骑摩托车驮着“阿树”,“阿树”坐在后面用手机导航指挥路线并抢夺项链。在一个菜市场附近,抢了一女子的黄金项链,项链上面有个小金牌。“阿树”指挥其继续寻找目标,约半个小时后,其骑车过一个地道时,“阿树”发现前面一个骑黑色电动车的男子脖子上戴着项链,其骑到男子身旁,“阿树”抢走男子脖上的项链后逃离。第三天,“阿树”带路让其骑到一个市场附近,在马路上看见一个三四十岁、脖子上戴着一个很粗的项链的、有些胖的短发男子骑一辆电动车,阿树伸手把他项链抢走。转天早晨我们开车前往广西,离保定二三十公里时,把摩托车扔在路边一个树林里,开车回广西柳州。后将抢的项链卖掉,其与“阿树”把钱平分,其所得款项还赌债了。2、被害人付××陈述,证实2015年5月27日16时许,其正准备到北辰区瑞顺市场内买菜,刚走到市场门口马路边,其身后开来一辆黑色无牌照摩托车,车型类似简易高赛,车上坐着两名约30多岁的年轻男子,身材较瘦,前面的男子身高有1.70米左右,留平头。坐在后面的男子身高有1.75米左右,头发稍长一点,当时好像穿着一件白色T恤。坐在后面的男子趁其不备伸手将其带着的黄金项链抢走。这是一条重约70克左右的24K黄金项链,是环套环式的链子,上面有一个长三厘米左右、宽二厘米左右的24K黄金牌子,牌正面是观音像,背面是“鸿运当头”四个字。其没追上就报警了。3、被害人季××陈述,证实2015年5月27日16时20分左右,其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到河北区宜白路榆关道地道上坡处,背对马路,没听到摩托车声,突然感觉有人从背后抓其脖子上的项链。一辆摩托车从其身边驶过,深色、全包的摩托车,没牌照。车上坐着两名男子,他们朝宜白路方向跑了,其报警。被抢的是黄金项链,千足金的,重38.69克。4、被害人刘××陈述,证实2015年5月30日下午,其骑摩托车去宜梦道菜市场买东西。16时37分左右,其从菜市场出来骑摩托到宜洁路时,从后面过来一辆摩托车在其左侧开过,这辆车上有两人,后座的人把其脖子上的项链拽走了。当其反应过来他们已经很快开过去,其在后面追,追到宜白路的时候,路口乱人多,就没有追上。其看见前面开车的人带着头盔,后面的人带一顶深色帽子,有帽檐,浅色上衣,不胖。他们开的是摩托车。5、季××提供信誉卡一张,证实季××被抢项链系2011年5月1日购买,重38.69克。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物品价值。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覃文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文李犯罪时已成年,有前科。8、监控录像光盘及照片,证实覃文李伙同他人骑车抢夺的事实。9、辨认笔录,证实覃文李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10、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覃文李系被抓获归案。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文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多次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覃文李伙同他人抢夺被害人易××黄金项链一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覃文李曾因犯抢劫罪被处以刑罚,其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故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对其抢夺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应依法按评估价值退赔给被害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文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覃文李依法退赔被害人付××人民币19600元;退赔被害人季××人民币10833元;退赔被害人刘××人民币27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继英审 判 员  刘 婧人民陪审员  鲁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