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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窦更生与姚帅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窦更生,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生。被告姚帅奇,男,1988年11月28日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更生诉被告姚帅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窦更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更生承担。审判长  孟庆东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