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仁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25号罪犯赵仁峰,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仁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10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同时判令被告人赵仁峰赔偿被害单位平利县康华建材有限公司老县水泥厂的经济损失37367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安中刑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赵仁峰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赵仁峰非法所得3736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安刑减字第002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仁峰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6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仁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2个,并分别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安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仁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保质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10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仁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但其系累犯,减刑时应予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仁峰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6日止。原判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纳3000元)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非法所得37367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