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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保刚与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刚,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张保刚。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刚与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二被告价值5,000,000.00元的财产或者等额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学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