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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胡修国、卢茴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胡修国,卢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蒙山大道84号。负责人刘洪琪,行长。被执行人胡修国,居民。被执行人卢茴莲,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被执行人胡修国、卢茴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修国、卢茴莲现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胡修国、卢茴莲所有的位于兰山区美多现代城6A号楼2-1401(房权证号:00××64、00××6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