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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再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与刘金等借款合同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刘金,邬凤义,方玉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再初字第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博超,男。被告:刘金,男。被告:邬凤义,男。被告:方玉才,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告刘金、邬凤义、方玉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磐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6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中民提字第28号民事裁定,撤销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定;指令磐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杨本弟审 判 员  王银秀代理审判员  李文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