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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法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胡基友诉邵玉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基友,邵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胡基友,男,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胡恒章,男,系原告胡基友儿子。被执行人:邵玉荣,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含民三初字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邵玉荣在申请人胡基友处有钢管扣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邵玉荣在申请人胡基友处钢管扣件贰万只,查封期间该扣件由申请人保管。如遗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