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许凯与张子健、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乔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凯,张子健,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乔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许凯,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南花园社区。被执行人张子健,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和祥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子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兵义,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乔楠,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和身份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凯与被执行人张子健、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乔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凯于2015年1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张子健、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乔楠给付借款1018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张子健、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乔楠现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许凯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