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巨小明、景爱绒与李国庆、杜宏伟、宁夏石嘴山力源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156-9号申请人巨小明,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申请人景爱绒,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国庆,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力源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惠农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宏伟,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国庆、宁夏石嘴山力源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杜宏伟在工商银行石嘴山支行的存款2431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