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三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闵会峰与申俊利、刘红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会峰,申俊利,刘红国,申振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710号原告:闵会峰,女,1963年5月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申俊利,女,1976年8月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刘红国,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申振通,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会峰诉被告申俊利、刘红国、申振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申振通已向其偿还30000元,并约定将剩余的款项于2016年1月份之前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俊利、刘红国、申振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闵会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会峰撤回对被告申俊利、刘红国、申振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闵会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赛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