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丁继潮与李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继潮,李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863号原告:丁继潮。被告:李原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继潮与被告李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继潮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继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继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继潮负担。审 判 员 卢 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