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凭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宗力、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宗力,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翠园路*号。法定代表人陆宝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静,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住所地广西凭祥市,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宗力,男,1982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谢丽,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宗力、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南宁市辖区有财产,2015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江法执字第1410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审 判 员  韦裕社代理审判员  庞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