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任空与陈建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空,陈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任空,武汉科技大学职工。委托代理人方泽俊,武汉科技大学退休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建斌,无职业。关于任空诉陈建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陈建斌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任空支付租金5,000元及水电煤气费1,220元;2、向申请执行人任空支付从2015年9月25日起计算到2015年10月29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8.10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斌银行存款人民币6,333.1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