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五角枫煤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圣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五角枫煤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圣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路忠,董事长被告内蒙古五角枫煤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圣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五角枫煤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圣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内蒙古五角枫煤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圣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0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内蒙古五角枫煤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圣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0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广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