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惠民与被告郭安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任惠民,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郭安兴,男,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惠民与被告郭安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惠民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任惠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任惠民负担。审 判 长 夏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荣梅人民��审员阮英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玉娇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