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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刘某,职业不详。被告何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