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万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181号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周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770元,由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记录时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