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乔玉霞与李月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玉霞,李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840号申请执行人乔玉霞。被执行人李月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玉霞与被执行人李月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