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毕玉珍诉申森等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583号原告毕玉珍,女,汉族,1944年10月9日生。被告申森,男,汉族,1940年10月21日生。被告申现周,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生。被告申俊周,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生。被告申俊伟,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玉珍诉申森、申现周、申俊周、申俊伟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玉珍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游坊头村第六村民小组、刘炎涛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毕玉珍承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九日书记员 毕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