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华成兴与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成兴,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205-2号申请执行人华成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华成兴与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1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华成兴货款20万元整;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华成兴货款10万元整;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华成兴货款9万元整。二、若被告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一期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对剩余全部欠款执行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75元,本案执行费58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秦执字第002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540号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姜平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2623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15元、本案执行费89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联系人:霍志文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