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创虹纸业有限公司与陈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创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杨树秋。委托代理人:陈健涛,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春,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新,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创虹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创虹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创虹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6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创虹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锐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