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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行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沙广飞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广飞,邳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邳行初字第0069号原告沙广飞,农民。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银杏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原告沙广飞诉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户籍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为原告之女沙某某办理了户籍登记,原告遂于2015年10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并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邳州市公安局已履行法定户籍行政登记职责,原被告双方为此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自愿撤回起诉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广飞负担。审 判 长  冯遵亚人民陪审员  王 愉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