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波诉被告王利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王波,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徐优美,贺兰县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利宁,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王波与被告王利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王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利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对被告王利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王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