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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殷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56号原告殷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殷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殷某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