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殷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56号原告殷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殷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殷某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