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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荆洪磊与权满意、李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洪磊,权满意,李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2298号申请执行人荆洪磊,男。被执行人权满意,居民。被执行人李宏军,居民。申请执行人荆洪磊与被执行人权满意、李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权满意偿还原告荆洪磊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5年6月起每月20日之前偿还3000元至还清为止。如有一期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则加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可就执行总额105000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二、被告李宏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权满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荆洪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5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约定每月偿还1万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荆洪磊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时间较长,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229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