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夏经友与被告夏立胜、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东狼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经友,夏立胜,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东狼村民委员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430号原告:夏经友,男,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夏立胜,男,住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东狼村民委员,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东狼村。负责人:夏德作,系该村主任。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原告夏经友与被告夏立胜、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东狼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亚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经友承担。审判员 安亚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