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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孔某某诉被告王某、胥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胥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孔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桂全,雅安市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被告胥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守承。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胥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孔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原告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930元,逾期不交,按撤回起诉���理。截止到2015年10月28日,在指定期限内,原告孔某某既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易泽能审 判 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石华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