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赵金涛与东营市东营区大山熟食店、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涛,东营市东营区大山熟食店,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赵金涛,x年x月x日出生。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大山熟食店(业主曹洪亮)。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负责人罗维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磊,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涛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大山熟食店、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