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兵、张军与花忠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张军,花忠良,沧州市广诚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63号原告:张兵。原告:张军。被告:花忠良。被告:沧州市广诚车队。原告张兵、张军与花忠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张兵、张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张军撤诉。代理审判员 高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