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4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418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代码:76435551-4。法定代表人严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丽,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11号3-4-1,身份证号码:210726198203100544。被告黄月,男,住址:皇姑区文大路345-26号351。身份证:370687198301183875.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