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火云、彭桂兰、彭世恩与叶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火云,彭桂兰,彭世恩,叶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898-1号申请执行人刘火云,女,生于1952年8月1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彭桂兰,女,生于1981年12月1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彭世恩,男,生于1980年6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叶建华,男,生于1964年3月5日,汉族。本院在受托执行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双流民初字第3752号刘火云、彭桂兰、彭世恩与叶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了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叶建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川ZT98**的奇瑞牌小车一辆,待到案后处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叶建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火云、彭桂兰、彭世恩7312.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4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2)双流民初字第3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煜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