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世泽与付清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泽,付清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53号申请人:张世泽。被申请人:付清歧。申请人张世泽诉被申请人付清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