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凯与邓丽华、吴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邓丽华,吴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刘凯。被执行人邓丽华。被执行人吴晓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2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丽华、吴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丽华、吴晓蓉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刘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丽华、吴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0万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0万元,申请执行人刘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先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