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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198号原告吴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27日,大专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系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区汽车站对面天庆家园3栋1口101室,身份证号6203021989********。委托代理人徐志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7日,大学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系金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员,住本区西坡生产区自建平房,身份证号6203021985********。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委托代理人徐志强、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5年3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16日举办婚礼。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存有酗酒的恶习,酒后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同时,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被告不认可有酗酒的恶习。婚后为了生育健康的孩子,被告很少沾酒,也没有在酒后殴打过原告。之所以被告在2015年9月8日打了原告,是因为原告与一位姓吴的男人有染,被被告发现后,一怒之下打伤了原告。如果原告断绝与此人的来往,被告愿意与原告重新开始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31日登记结婚,5月16日举行婚礼。婚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遂多次在原告下班后进行跟踪。2015年9月8日中午下班后,被告发现原告去了吴XX家中,遂与几位同学、朋友来到吴XX家敲门,开门进屋后将原告及吴保春殴打致伤。吴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于当日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9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婚姻档案证明、原告身体受伤部位的照片15张,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不久,被告便无端猜疑原告存有外遇,采取尾随监视的方式获知原告的行踪,并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原告及他人殴打致伤,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社会负面影响,以致其居住娘家,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给原告所带来的身体及感情的伤害,经本院多次调解均不能获得原告的谅解,执意要求离婚。鉴于双方婚姻家庭生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