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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孙爱平与李光超、王卫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平,李光超,王卫华,蒋永生,蒋廷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387号原告孙爱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艾能,居民。被告李光超,居民。被告王卫华,居民。被告蒋永生,居民。被告蒋廷如,居民。原告孙爱平诉被告李光超、王卫华、蒋永生、蒋廷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大权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爱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艾能、被告李光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华、蒋永生、蒋廷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爱平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光超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28日,被告李光超、王卫华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蒋永生、蒋廷如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经原告多次索要,四被告一直拖延拒付。现请求判令:一、四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光超辩称:被告李光超向原告借款30000元属实,约定月利率2%,借款当日扣除利息3000元在被告李光超银行卡中待还清款后再取出上述款项。被告王卫华、蒋永生、蒋廷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被告李光超、王卫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蒋永生、蒋廷如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因被告李光超、王卫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蒋永生、蒋廷如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光超、王卫华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其与被告蒋永生、蒋廷如之间的保证关系均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李光超、王卫华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光超、王卫华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利息为月利率2.5%,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现原告主动调整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永生、蒋廷如为被告李光超、王卫华借原告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卫华、蒋永生、蒋廷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光超、王卫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蒋永生、蒋廷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