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1114号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村北工业区3号院。组织机构代码:68045177-9。法定代表人陈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祥,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254号。组织机构代码:72867869-0。法定代表人陈义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基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天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五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千三百三十四元。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