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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65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兆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6286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宽城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北凯旋路以东,丙四十一路以北,项目名称:兆丰·凯旋明珠小区一期,丘(地)号:第3栋0单元的以下房屋予以查封:1、106号房,建筑面积:196.52平方米;2、109号房,建筑面积:199.92平方米;3、110号房,建筑面积:263.12平方米;4、111号房,建筑面积:262.48平方米;5、112号房,建筑面积:262.61平方米;6、113号房,建筑面积:264.66平方米;二、将被执行人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宽城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北凯旋路以东,丙四十一路以北,项目名称:兆丰·凯旋明珠小区二期,丘(地)号第6栋0单元的以下房屋予以查封:1、107号房,建筑面积:263.71平方米;2、108号房,建筑面积:213.52平方米;3、109号房,建筑面积:230.26平方米;三、将被执行人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宽城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北凯旋路以东,丙四十一路以北,项目名称:兆丰·凯旋明珠小区二期,丘(地)号第栋单元的以下房屋予以查封:1、107号房,建筑面积:253.46平方米;2、108号房,建筑面积:212.21平方米;3、109号房,建筑面积:235.83平方米;4、111号房,建筑面积:235.22平方米。四、将被执行人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江路开发区北凯旋路,项目名称:兆丰·凯旋明珠三期,丘(地)号:第栋0单元号房屋予以预查封。五、将被执行人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江路开发区北凯旋路,项目名称:兆丰·凯旋明珠三期,丘(地)号:第栋单元号房屋予以预查封。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