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刑减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学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239号罪犯赵学有,曾用名赵伟庄,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安铁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学有犯敲诈勒索罪、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学有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提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学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在本院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3日开庭审理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学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学有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25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