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梅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梅,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4236号原告李小梅,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梅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小梅负担。审 判 长 夏 明人民陪审员 陈益明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