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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梅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梅,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4236号原告李小梅,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梅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小梅负担。审 判 长  夏 明人民陪审员  陈益明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