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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谭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谭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