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2013民一80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靖凯,赵希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周靖凯,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亭山村**号。委托代理人:姜新斌,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希维,女,汉族,住莱阳市清水路***号楼***号。原告周靖凯诉被告赵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找到被告,此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