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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贸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某某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2011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李某三人共同成立了某某汽贸公司,原告出资15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30%,张某某出资15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30%,李某出资20万,占公司比例40%。公司经营范围是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是李某。2014年9月25日被告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某。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发出书面申请书,申请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申请后打电话以各种理由推托,没有准许原告的申请事项。公司成立截止2013年10月20日前的公司收入已经做了盈余分配。2013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公司交回了出纳职位,距上一次分红已经过了一个年度,被告公司没有分配盈余,经原告催促,被告公司仍不进行盈余分配。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合法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被告不准许原告申请事项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提供公司章程,2013年10月23日以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被告某某汽贸公司辩称,2011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李某三人共同成立了某某汽贸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是李某,原告董某某任出纳一职,张某某负责处理车队的纠纷事务。2014年9月25日,被告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某。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发出书面申请书,申请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申请后打电话回复原告,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他从来都没见过,2013年以后的股东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这些资料公司也没有,他虽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的财务方面从不经手。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李某三人共同成立了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出资15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30%,张某某投资15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30%,李某投资20万元,占公司比例40%。公司经营范围是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是李某,2014年9月25日,被告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某,原告董某某为该公司股东。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发出书面申请书,申请查阅公司章程,2013年10月23日以后的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申请后打电话回复原告,该公司没有原告所要查阅的材料。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公司提供公司章程,2013年10月23日以后的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公司基本情况,欲证明某某汽贸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2日,原告董某某是该公司的股东。2、2013年10月23日,分配给董某某、李某、张某某收取欠款人名称、数额,欲证明2013年10月23日公司已经进行盈余分配。3、2013年10月23日,公司股东李某书写的没有分配的股东收取的欠款人名称,涉及17辆车的欠款,欲证明2013年10月23日以后,公司有巨额业务收入,这些收入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原告董某某作为股东有知情权。被告提供的证据:1、2013年10月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现金登记表,2、大荔瑞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协议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议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大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记载,2015年9月25日被告某某汽贸公司法人变更为张某某,董某某为该公司的股东,原、被告对董某某的股份身份无异议,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知情权,2015年8月25日,原告董某某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发出书面申请书,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被告公司拒绝原告的申请事项,2015年9月16日,原告将被告公司起诉至院,符合法定的前置要件,且被告公司未举出证据证明原告有不正当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且该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被告公司应当依法设置真实的、完整的会计账簿等材料。原告要求查阅公司2013年10月23日以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提供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2013年10月23日以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