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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七组与李明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16号原告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七组,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组。负责人周建平,系该组组长。被告李明灿,男,汉族,57岁。委托代理人周锡惠,女,汉族,51岁(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七组诉被告李明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七组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七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七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七组承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