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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4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淑冰与于观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冰,于观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101-1号原告:张淑冰。被告:于观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冰诉被告于观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观跃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张某某名下的位于梁山县城凤园路凤园小区楼房(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于观跃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张淑冰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某某名下的位于梁山县城凤园路凤园小区楼房(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