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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金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金元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金元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峥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