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选军诉杨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宋选军,男,生于1959年8月1日。被执行人杨青,男,生于1966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公司经理。宋选军诉杨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宋选军在交强险限额和范围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81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予以赔偿;(二)、宋选军在交强险限额和范围之外的各项经济损失由杨青赔偿人民币3566.61元;(三)、由宋选军返还杨青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460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杨青负担931元,宋选军负担39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均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宋选军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依据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自觉履行了向申请人执行人支付案件款义务,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