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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大强与王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强,王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王大强,男,生于1972年10月3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王永勇,男,42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强与被告王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强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强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熊秋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波 来源:百度“”